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必須向台灣當局辦理入台許可(簡稱入台證),申請事由有探親、依親、醫美或自由行(自由行目前暫停)若是赴台從事下列活動,依規定須申請商務簽證。
(一)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含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含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1、台灣需有邀請單位(公司、往來廠商或協會公會皆可)
2、若來台從事演講、商務研習或履約活動,邀請單位營業額須達1000萬以上。
3、備齊相關文件,由台灣邀請單位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線上申請)
4、需提供在台全部行程及拜訪單位
5、邀請單位負擔保之責任。
6、在台可停留時間,視所遞交申請之行程表,短天期如3~7天,最長每次可停留三個月。
7、入台後之行程需依所申請遞交的行程走,行程如有變更需事先提出申請,不得變更已核准之停留日數。
8、商務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請於行程表填寫接待旅行業聯絡資料
9、必要時,主管機關須要求邀請單位說明來台商務之必要性。
一、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姓名及相關資料須以正(繁)體字填寫,英文姓名須與其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之英文姓名相同。
二、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四、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一張,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五、保證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六、團體名冊:於線上系統送出申請案時,由系統代為產出團體名冊。
七、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請依來臺目的、理由、重要性及其他有關事由具體列述,並詳實填寫行程內容。以商務研習(含受訓)事由申請請者,須填寫商務研習(含受訓)課程表(實務操作以每日四小時為限,夜間、週末及假日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排課),其課程表內應明列研習之目標、方式、期間、課程、人數、項目、指導人員、時間配置與進度及研習場所。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請於行程表填寫接待旅行業聯絡資料。但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三個月內開立之職務證明正本)。
九、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事由申請者,其職務證明文件請載明年資、職位及薪資,薪資標準應達勞動部公告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每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目前為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
十、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應檢附理由說明書(請載明效期及需求原因)。
十一、同(隨)行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十二、委託書(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三)一年至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1.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邀請單位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之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之園區事業。
3.申請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4.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企業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5.申請人為大陸地區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6.申請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達二次以上。
7.申請人持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訪問或交流事由之證明文件(亦即申請時持有具F或Y簽注之通行證)。
準備相關文件 --> 台灣邀請單位提出申請(審查期間約5~7天) --> 核發入台許可證 --> 持入台許可證向大陸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大通證(大陸地區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